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符合如下条件:(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如果属于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威胁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以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除外;(2)安排加班的时长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要求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用。此外,《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二个月以上并且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赔偿金:(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
但是另一方面来说,如何才算是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呢?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综上所述,对于工作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其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为1个月内,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为6个月内。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否则人社部门有权予以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