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7年9月领取结婚证,1999年生一女取名邹燕,现已成年,××××年××月××日生一子取名邹杰,现在安丰小学读书。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常发生纠纷,因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发现原告有婚外情的行为,双方矛盾加深,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被告曾于2019年5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此后,双方感情未有任何改善,双方仍长期分居,彼此不闻不问,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提起离婚之诉。
法院认为:
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虽撤回起诉,但双方感情未有任何改善,双方仍长期分居,彼此不尽夫妻义务,现原告又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同意离婚,结合本案案情,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照片、通话记录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足以证实原告在本次离婚纠纷中存在过错,也确实给被告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本院酌情判决由原告给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虽然没有出现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是因为原告存在婚外情,是导致原被告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属于法条中第五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故法院据此判定原告应对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