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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常春春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396人看过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民法典》;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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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夏某与许某为同学关系,2015年间,许某委托夏某为其代为理财,未签订委托理财合同而是签订两份借款合同,涉及资金达180万元。后夏某由于资金无法回笼遂出具还款计划书。2017年6月,夏某与妻子陶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17年12月,许某在屡次催款夏某未果的情况下将其和陶某一起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否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后法院驳回许某要求陶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等婚姻法法律规定,具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从以下三个方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江苏省《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进一步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即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签字时债务人配偶在场但未作出明确反对意思表示或者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认可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2、债务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认为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规定对于该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由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若债务人配偶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故在实践中,债权人应提供哪些初步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这些问题还需要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对此,债务人配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该债务超出家庭日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人若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1. 二、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案例:钱某与贾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钱某向李某借5.5万元,单方签署借条。2018年1月,钱某与贾某协议离婚。后李某起诉要求钱某与贾某共同归还5.5.万元债务及利息。

   法院认为:本按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数额相对较小,可视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故仅以金额大小来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恰当?还有其他因素可以界定?对于此问题,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1、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同时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故证明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根据上述范围进行界定。

2、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

(3)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三、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许多问题,《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等法律规范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有效的保护离婚案件中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平衡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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