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吴江/新区/相城/吴中/常熟/昆山劳动纠纷律师常律师15195769517
关键词:劳动纠纷;年终奖;工资发放
一、年终奖性质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并不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用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发放,但是如果规定或约定了,就应该按照规定或约定发放年终奖。
二、年终奖如何约定?
年终奖一旦铜鼓书面方式约定后,用工单位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可随意更改。
1、用工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中约定发放年终奖的方式、时间、条件、范围、发多少、发不发等规定。
2、用工单位可以在员工入职登记表等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3、用工单位也可以口头约定如何发放年终奖,但是一旦企业已发年终奖,下一年不发年终奖,而员工因此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工单位年终奖被告时,会导致用工单难以举证为何不发或少发年终奖;员工涉及的问题是,企业可以举证证明自身因经营苦难而难以发放年终奖,从而不发年终奖。所以对于年终奖,不管是对于用工单位还是员工,应该听过书面方式进行约定。
三、年终奖是否必须发放
劳动法律赋予企业确定工资分配的方式。用工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工资分配方式写入劳动合同;或者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工资的分配方式,并向全体劳动者公示。
但是用工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对年终奖发放条件的规定应该合法合理,否则一旦涉诉,可能或被认定为无效规定,对用工单位不利。此外如果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对年终奖的约定不一致时,法院支持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请求。那么对于年终奖应如何有效约定呢?
1、发放的时间应该合理。
年终奖一般都是规定年底或最后一月工资一起发放,但如果约定在第二年的年中发放时,可能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为涉嫌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
2、年终奖应一次性发放
很多用工单位为了防止员工跳槽,约定年终奖年中和年尾各发一半,以此留住员工,但这样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一次性发放。
3、年终奖发放方式一旦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后,不能随意变动。
四、违法的年终奖约定
1、年终奖延期、分期发放
有的企业会延期到第二年发放年终奖,有的企业可能会通过每个月扣除一部分工资,年底作为年终奖发放,这样企业可能会涉及无故克扣工资,从未违反劳动法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约定年终奖分期发放,也可能会违反法律而无效。
2、企业通过实物途径发放年终奖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年终奖的发放不能以实物抵发。
3、离职员工,是否享有年终奖
是否发放发放年终奖,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利,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员工是否享有年终奖。如果企业未在书面文件中进行约定的,离职员工应该享有年终奖。如果企业在书面文件中对此约定了,有的地方法院可能因此判决企业可以不支付年终奖,但有的地方法院仍要求企业支付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