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协议;离婚纠纷;忠诚协议;违约责任;违约金;损害赔偿;过错赔偿
夫妻之间为保持关爱,相互忠诚为内容的协议经常出现,也被称为忠诚协议,一般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忠诚协议时,另一方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等赔偿的违约责任,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忠诚协议呢?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主要在于协议内容之违约责任是否支持,本文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1、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规定,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根据上述对忠诚协议的分析来看,忠诚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并不适用前述条文,因其只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等道德层面的规定,而婚姻家庭篇规定的当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时,另一方在离婚时依据前述情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显然忠诚协议不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规定;
2、由于忠诚协议一般都约定了违约责任,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违约金、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但是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协议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也就是说婚姻协议应该适用婚姻篇的规定,如果婚姻家庭篇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在民法典婚姻篇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虽然民法典婚姻篇及司法解释没有专门对忠诚协议作出约定,但是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不予受理针对夫妻忠诚等道德层面而起诉的案件。
此外,2019年江苏高院出台《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规定,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后,婚姻法纵然衷心祝福夫妻相互关爱忠诚,但对婚内情感与忠贞的具体实现也只能顺其自然,不能以维持婚姻为目的以法律手段“强制”夫妻相互忠诚,不能在不解除婚姻的前提下根据夫妻一方的要求对“不忠”的另一方施以惩罚,违约责任并不能约束夫妻双方遵守忠诚、忠贞等道德层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