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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饿了吗员工发生事故,谁负责?

发布者:常春春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595人看过

关键词:平台员工;快递;劳动关系认定;劳动纠纷律师

起因:

1.员工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在饿了吗平台做外卖员工作,2017年8月发生工伤事故;

2.公司为员工发放工作服和快递箱,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发放工资;

3.仲裁确认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一般应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确立。但是在劳动关系的缔结及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基于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避其应承担的劳动法上义务,故劳动者只需初步证明其在一定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受用人单位指派、管理和监督,与用人单位之间在人身、经济上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即可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

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一审法院作如下分析认定:1、双方当事人分别具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2、员工平时接受格桑公司区域管理员的管理,胡全增从事的配送外卖工作,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3、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堵传鑫每月定期向胡全增支付工资,尽管公司辩称系代饿了么代发工资及代为管理,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首先应该由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但在举证确凿程度及举证责任完成与否的问题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举证能力大小对劳动者一方适当倾斜。本案中员工提交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其发放工资银行账户明细,公司亦确认员工接受其管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建议:

   1.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苏州园区吴江/新区/相城/吴中/常熟/昆山劳动纠纷律师常律师1519576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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