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抚养费;离婚纠纷;如何争夺子女抚养费;离婚一般抚养费能给多少
案情简介:
原告父亲陈某2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18日生育原告陈某1。2017年6月30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父陈某2抚养,陈某2不需要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协议还对债权债务、探视权等作了约定。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一直随其父亲生活。2017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亲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的父亲在与被告的离婚协议中表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的意见,不妨碍原告作为被抚养人在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告主张合理抚养费的请求。被告作为非直接抚养子女方,亦不能以原告父亲在离婚协议中表示过放弃抚养费的请求,因此成为被告对日后原告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的抗辩理由。被告辩称其患有疾病无劳动能力,原告对被告在庭审中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考虑到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的离婚时间不长、被告又无正当职业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并参照本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实际承担能力等综合因素,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的标准酌情确定为每月350元,并承担原告50%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前述费用的给付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不管父母在离婚时如何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子女在必要时仍可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支出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