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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签合同?这些法律知识你应该了解

发布者:常春春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869人看过

 

在经济活动中经常遇到交易向对方伪造公司印章签合同的,对此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在刑事方面,我国发了规定了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在民事方面,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利,但这里你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看。

案件简介:

2014年3月21日,

惠美公司与沙钢公司签订《原辅料买卖合同》,约定由惠美公司向沙钢公司供货,合同总价款为576万元,双方还约定了交货时间、标的物质量标准、产品验收、结算方式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惠美公司按约向沙钢公司交付了货物,并开具了总金额为5711384.09元,双方实际成交的货物价款计5711384.09元。之后,沙钢公司陆续向惠美公司付款4311384.09。

但问题出在2014年7月21日案外人郑某冒用惠美公司名义收取沙钢公司140万元。此事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郑某的行为及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认为:

惠美公司与沙钢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惠美公司已按约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故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沙钢公司向郑某支付的140万元款项是否应认定为向惠美公司支付?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部门对惠美公司的询问笔录,郑某曾促成惠美公司与沙钢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订立,参与双方合同的协调及货物验收,表明郑益明在惠美公司与沙钢公司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

郑某于2014年7月21日前往沙钢公司领取货款系以惠美公司名义,且提交加盖了显示为惠美公司公章的介绍信。沙钢公司作为一般第三人难以知晓郑某持有的介绍信加盖的伪造公章,其有理由相信郑某系代表惠美公司领取货款,故沙钢公司已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在付款行为中是善意无过错的。

因此,郑某收到的140万元,应认定为向惠美公司支付。

律师说法:

对于交易相对人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不能简单的通过公司印章是否伪造来判断,而应该根据盖章之人是否有代表权、代理权或有足够理由足以使交易一方相信其有代理权。

所以双方的举证点是不同的,落实到本案中,惠美公司作为被伪造公司印章签合同最后需承担责任的一方,其应该通过沙钢公司是否为恶意的相对方来否定合同效力,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沙钢公司则是从郑某是否有代表权(如为法定达标人或负责人)、代理权(职务代理、个别代理)或其有合理理由相信郑某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等事宜。

在本案中郑某作为双方交易中惠美公司的代理人,且沙钢公司通过提交介绍信及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信,而惠美公司却认为郑某没有代理权的角度进行主张,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伪造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伪造公章合同有效吗?上面是苏州园区/吴江/新区合同纠纷常律师对此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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