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丈夫起诉离婚后,全职太太获得经济补偿3万元一则新闻成为新的热点,有人欢呼,有人觉得经济补偿太少了,全职太太不值等等。那么肯定有人要问,是不是全职太太离婚后都能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范围是什么呢?下面先看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间,男方赵某和女方耿某相识,之后在一起生活,2017年11月2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生一子。
儿子出生后主要由女方耿某照料。男方赵某此前从事厨师工作,女方耿某称男方已经十个月没有给予其和小孩生活费。男方赵某认可约大半年未给付费用,但强调一直偿还车贷且有大半年未上班。
女方主张,其对家庭尤其是小孩付出较多,男方应给付经济补偿50000元。
法院认为:
耿某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赵某在外打工挣钱养家,期间被上诉人虽有一段时间未给付生活费,但综观双方情况,双方当事人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相差不多。赵某的情形不符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应当再给予其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案不属于故本案不属于被告耿某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形。
律师说法: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法律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夫妻一方在这三方面负担义务较多的,可以给予一定补助;抚育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夫妻一方工作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三方面负担义务差不多的,一般法院不会支持经济补偿的请求。
结合到上述案例中,从事家务劳动是夫妻履行家庭义务的体现,如果另一方未从事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的事务,但为家庭生活、生产经营也尽了家庭义务,积累了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离婚分割,且双方所尽义务大致均等,则无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基础。
并非只要一方有家务劳动的付出即可当然得到对方补偿,而应在考虑夫妻双方的家庭贡献、生活时间、离婚财产分割的状况等因素后,综合评判,避免双方的利益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