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单方改变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不同意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该考量几点。一是劳动者是否同意及理由和方式是否合法合理;二是用人单位变动的岗位内容及薪资标准,及是否提供劳动条件。根据这两点分析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王某为公司镍网车间员工。工资发放惯例为当月发放上月工资,2021年3月5日公司发放王某2021年1月工资。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195.26元。
2021年2月19日,公司负责人制作《协议》一份,内容为厂房因原因暂时歇业,要求员工前往其他分公司或另一公司工作,不报到的视为自动离厂处理。
后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
公司停产镍网车间并将员工安排至一、二车间或金昌金惠澄镍网有限公司,王某不同意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公司是否应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需对公司该行为合理性进行审查。首先,王某不同意选择金昌金惠澄镍网有限公司,合法有据。其次,王某为公司确认的高级织补师;二车间与镍网车间工作内容不同,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调岗后王某掌握的专业技术能适用于新岗位及新岗位薪资标准。印染厂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不提供劳动条件。王某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印染厂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3171.56元。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要求调岗等劳动合同内容的最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此外前后的工作内容变化及是否有培训都很重要。劳动者的薪资待遇要维持或提高。新的工作地点需要合理,如果较远的需要给予一定补贴,如果非常远以致在其他城市的,劳动合同有没有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
对于劳动者可以选择的补救措施,就是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解除的理由和方式需要合理合法,本案中解除的理由为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