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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未载明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者:周向果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426人看过

裁决书未载明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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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案件为终局裁决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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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终局案件的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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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未注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总结: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过度拖延,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法律规定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体现了对作为弱势群体劳动者的保护。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时,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做出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处理。

 

周向果  律师

江苏省天九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为劳动争议、民商诉讼

本文作者周向果系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以来在民商诉讼、劳动争议领域深耕厚植,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周向果律师致力于为国内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曾为处理多起企业裁员等案件,凭借精湛的专业水平和敬业态度,周向果律师在劳动法领域取得了多项成果,并获得广大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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