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向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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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者:周向果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48人看过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第十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起诉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因工伤亡或职业病确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苏高法审委(2011)14

工伤待遇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经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后,要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由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对于劳动者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请求,应予支持。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不予支持。

 

律师总结:对于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因工伤亡或职业病确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支持,但超过60周岁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规定,即便工伤认定,又能拿到多少赔偿哪?

周向果 律师

江苏省天九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为劳动争议、民商诉讼

本文作者周向果系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以来在民商诉讼、劳动争议领域深耕厚植,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周向果律师致力于为国内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曾为处理多起企业裁员等案件,凭借精湛的专业水平和敬业态度,周向果律师在劳动法领域取得了多项成果,并获得广大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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