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向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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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工伤保险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者:周向果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2日|分类:工伤赔偿 |854人看过


补缴工伤保险仅可享受“新发生”的费用

  小A系某公司员工,2017年04月18日发生事故伤害并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玖级伤残。某公司于2017年3月为进行社保账户登记,但公司应缴纳的2017年04月社会保险费用,至2017年6月才予以补缴。2017年08月18日公司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给付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经社保中心查询,对公司要求给付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不予准许。那么,社保中心是否应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一、社保中心应给与小A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相关条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怎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综合上述规定,本文前述案例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属于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新发生的费用,因此补交之后只能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等新发生的费用,单位未补交社会保险的情况下,都由单位支付。

周向果律师执业于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该所自2008年成立已有10余年,位于历史名城南京市。周向果律师信守承诺、敬业执著、办案严谨,擅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民事侵权纠纷、合同及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诉讼。曾办理过多起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周向果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坚持“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一步一个脚印,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或每一个案件,以达到委托人的预期期望为目的。在承办的每个案件中均以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和高质量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好评。为当事人挽回或者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取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周向果律师电话:1836209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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