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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发布者:周向果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9日|分类:期货交易 |924人看过

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相关法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向果律师执业于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该所自2008年成立已有10余年,位于历史名城南京市。周向果律师信守承诺、敬业执著、办案严谨,擅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民事侵权纠纷、合同及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诉讼。曾办理过多起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周向果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坚持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一步一个脚印,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或每一个案件,以达到委托人的预期期望为目的。在承办的每个案件中均以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和高质量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好评。为当事人挽回或者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取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周向果律师电话:1836209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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