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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为的45种情形!

发布者:周向果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278人看过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为的45情形!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17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16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关条文:《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6)因用人单位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该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相应终止。

 

周向果律师执业于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该所自2008年成立已有10余年,位于历史名城南京市。周向果律师信守承诺、敬业执著、办案严谨,擅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民事侵权纠纷、合同及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诉讼。曾办理过多起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周向果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坚持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一步一个脚印,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或每一个案件,以达到委托人的预期期望为目的。在承办的每个案件中均以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和高质量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好评。为当事人挽回或者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取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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