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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17种 情形!(后附相关

发布者:周向果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349人看过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17 情形!(后附相关条文)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354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5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6、劳动者死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7、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周向果律师执业于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该所自2008年成立已有10余年,位于历史名城南京市。周向果律师信守承诺、敬业执著、办案严谨,擅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民事侵权纠纷、合同及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诉讼。曾办理过多起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周向果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坚持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一步一个脚印,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或每一个案件,以达到委托人的预期期望为目的。在承办的每个案件中均以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和高质量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好评。为当事人挽回或者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取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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