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锐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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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常见犯罪量刑标准-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杨锐洲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3次举报
2019-03-28

信用卡诈骗罪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八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六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2.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 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 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 在案发前自动将赃款归还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 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 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杨锐洲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海国际仲裁委员会聘任调解员,10年法律行业实务经验,曾担任知名保险公司、房地产公司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上海邦信阳(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上海邦信阳(合肥)律师事务所
1340120********38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