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龙观远的供述,被害人卢某某的微信账号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证人郑某某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被害人卢某某、证人郑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的财付通支付账户主体查询详情单及交易明细、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间的支付宝交易明细、被告人刘某某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主体查询详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惠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杨锐洲律师担任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因该人员从广东异地逮捕至上海,自接受委托后,经申请取保无果,律师将案件重心放于审查起诉阶段,后经律师与检察官多次有效沟通,本案最终判决拘役四个月,至法院开庭时,本案已历经3个月零十五天,因此被告人徐某某于开庭后15天即释放便可返回广东与亲人团聚。
杨锐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