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2015年原告与其丈夫乘坐机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唐镇某路口时,与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夫妇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浦东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夫妇当天被送往附近人民医院就诊,伤情较为严重,因顾及家中孙女无人照看,拒绝医院住院治疗建议,之后于家中疗养近半年,至今未能灵活走动。被告于案发后拒绝与原告联系,将赔付责任全部推至保险公司。
2、2018年年末,原告丈夫与代理人取得联系,委托代理人承办本案,依法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赔偿款项。接受原告委托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材料,代理人依法提起诉讼,后两案一并进行代理,并最终于2019年6月10日完成委托事项,最终经与被告及保险公司代理人协商,经与原告确认,两被告同意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其中误工费因原告二人均年迈七旬,虽经鉴定有150日休息期,但已退休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日常收入水平,因此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代理人对于本案有以下看法:
(1)交通案件不宜久拖未决,本案原告伤情于2016年便已治愈,却未能及时进行司法鉴定,导致鉴定结果为原告未构成伤残,极大程度影响了最终的赔偿金额;
(2)交通案件伤者如不清楚理赔情况,可随时与律师接洽,因该类案件律师费一般根据双方事故责任进行承担,如对方全责的,律师费均由对方承担,因此该类案件聘请律师介入代理,诉讼成本小,索赔效果高;
(3)对于确实因家庭条件不允许伤者住院治疗的,可优先与对方或保险公司联系后申请垫付,如对方不同意的,可提起前期医药费赔偿诉讼,为伤者争取最好的治疗、赔偿结果;
(4)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第一时间报警通知交警到场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避免因后期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导致理赔款项无法得到全部支持的结果;
(5)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侵权人一方的,应积极配合伤者向保险公司申请垫付款项,条件允许的也可自行垫付,待后期开庭时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杨锐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