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因骑行电动自行车于道路与骑行自行车的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原告肢体多处受伤,经医学鉴定,原告构成9级精神伤残等级。
自事故发生后至起诉日,被告毫不理会原告,不予任何赔偿,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
庭审中,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认定原告的一切费用均与被告无关。经法院释明后,被告仍执迷不悟,更认定原告无须为本案委托律师介入。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5万元整,含律师费5000元整。
杨锐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