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以上对条例的具体解析和梳理,笔者认为条例会对建筑业造成如下的影响。
1. 建筑业主体谈判形式发生重大变化。
《条例》非常清楚明白的规定了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的途径。
其中由于建设单位未安排足够的资金、项目违反规划、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由此导致的农民工欠薪问题。由建设单位负担清偿责任。这导致在工程结算过程中、降低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人力成本支付负担、增强了其谈判优势。
受同样原因的影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关于农民工工资的谈判局面也会发生重大的变化。
《条例》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特别约定了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保证金豁免因农民工工资之外的纠纷导致的司法保全和执行措施。这对于通过诉讼来拖延工程款支付时间的做法来说是毁灭性的。
最后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优先清偿责任主体被《条例》确定为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所有这些改变都从根本上影响着建筑业主体之间的谈判地位。
2.施工总承包面临着非常大的管理责任。
本次条例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了较多的细化规定,大幅的提升了其管理要求。
首先对于人员物资方面,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树立公示牌。指定劳资专管员,设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其次是在实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还需要监督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
条例实施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因为对分包单位招录的农民工不进行具体直接的这种管理,可以不知道其姓名,不了解其具体工作内容。
但自从本条例实施之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这方面的风险急剧增大。因为即便是分包单位误报、瞒报农民工及工作信息,导致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错误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仍然需要优先去清偿欠薪的农民工。
为此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来说。加大对分包单位及其用工的监督管理是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
3.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非人力成本供应商面临较大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非人力成本的供应商在《条例》的影响下,也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条例》的规定是通过设置专门的账户,将人力资源的成本与物料和其他的非人力资源成本进行区分并保证人力资源成本的刚性兑付。
但是对于一个具体的项目而言,建设单位投入的资金总量可能是相对固定的。
当人员费用这种费用变得比较确定的时候。
其他费用的空间即将被挤占,尤其是在项目突破原有的预算的情况下。在项目突破原有工程预算的情况下。人员工资会比原先预算计划的高。并且呢,这部分支出按照条例的规定,也是需要进行一个相对刚性的兑付。如果建设单位资金周转不畅。那么就非常有可能会出现拖欠材料款的现象。
4. 长期来看,建筑行业管理更加规范。
《条例》出台以后,从长期来看,建筑业的市场会变得更加规范。
这主要体现在,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施工现场的最主要的管理者履行了对应的管理义务。相比于过去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分包单位来承担农民工管理责任而言,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以上内容就是对《条例》的一个全面的梳理,以下,我们将从建筑业主体的角度来分别探讨其各自的风险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