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民工维权《条例》也对之前很多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和强化,另外也做了非常多突破性的规定。
5.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
情形1: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
用人单位是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
情形2: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
情形3:用工单位使用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
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是清偿责任主体
情形4: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
用工单位清偿(可以依法追偿)
情形5: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用人单位清偿(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情形6: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
用人单位清偿(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情形7:用人单位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负担清偿责任
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情形8: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
1.合并,分立前清偿
2.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情形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解散等
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清偿的,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在新注册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情形10: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应急周转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
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情形11: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且逃匿的
【应急周转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
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5.2农民工维权的具体途径
5.2.1举报投诉途径
农民工本人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
受理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受理措施:
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
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
受理责任形式:首问负责制
受理部门规则:
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5.2.2调整仲裁途径
农民工本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5.3举证责任倒置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点评】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劳动法规范在农民工维权领域内的延伸,农民工仍然需要提供其在施工地点进行初步工作的证据。
5.4非法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认定
具体情形: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
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
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