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税务股权纠纷兼并收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3)分包单位的责任

发布者:刘雨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911人看过


《条例》并没有免除分包单位自身的管理责任。由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的制度,并不能免除分包单位自身的责任。

【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