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本次条例规定的重要责任主体。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定的责任,可以从静态的管理责任和动态的管理责任两个角度来理解:所谓静态的管理责任主要是包括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对于管理人员、物件,还有就是财务等方面的基本管理;所谓动态的管理责任是指。具体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管理。
4.4.1静态管理
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人员设置——劳资专管员
2.物件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用工管理台账
3.财务设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担保
4.4.1.1人员设置——【劳资专管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其职责包括:
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劳资专管员可以理解为是施工总承包对分包单位进行用工监督的具体方式,其具有法定的工作职责。
4.4.1.2物件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
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如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不设置告示牌的责任】
情形: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4.1.3物件设置——【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4.4.1.4财务设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需要提出的是,其实在条例出台以前,各地就已经有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地方性规定。本次条例对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性质进行了具体的确认,并且让其对于非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项有了司法争议豁免的特征。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账户用途: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账户性质——豁免非相关的司法保全、执行措施
即,免于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账户注销条件:
工程完工
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
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2.保存账户相关资料: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不设置专用账户的行政责任】
情形: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不提供账户资料的行政责任】
情形: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责任: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4.1.5财务设置——【工资支付担保】
1.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2.(或者)按照规定存储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
(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
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差异化存储办法)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
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非相关司法保全、执行措施豁免】
免于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不提供担保的行政责任】
情形: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4.4.2动态管理
主要有如下内容:
1.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合作进行工资支付
2.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实名制管理
与分包单位
4.4.2.1合同管理
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4.4.2.2工资支付
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2.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
3.分包单位向施工总承包报送当月工程进度情况与农民工工资情况;
4.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该工资代发具有强制性,并且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因分包单位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也需要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用工管理不善的行政责任】
情形: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有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是本条例规定的另外一大重要突破。为此条例也规定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担保金的特殊的法律性态。
农民工用工管理
4.4.2.3劳动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4.4.2.4用工实名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行政责任】
情形: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限制入场的行政责任】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