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全部的行业,主要是对工资支付的形式和工资支付的期限做了具体规定。
应当: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
禁止: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根据上述规定,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手段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将是违法行为。为此条例特别设定了清楚明确的行政责任。
情形: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责任: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将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分为固定期间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无论对于哪一种工资支付制度,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劳动者确认工资支付周期。
3.2.1.1固定期间工资制: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
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
从条文的字面意意思来理解,实行固定期间工资制度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周期不会超过一个月。
3.2.1.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
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
对于计件工资制,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最长周期,条例并没有做出明确限制,但是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书面约定。那么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能不能约定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支付期限呢?
本律师认为是不行的,这种约定会违反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暂时以江苏省为例: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3.2.1.3工资支付日的确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
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除了依法依规支付工资以外,用人单位还负担以下的附随义务:
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至少保存3年;
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对于为履行工资支付的赋税义务的,条例设定了非常明确的行政责任。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责任: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