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向上述针对各个监管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具体责任规定之外,条例还设置了以下具有普适性的监管责任。
与以往仅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普法的工作安排不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条例规定的检查活动主要是针对以下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
工资保证金存储;
维权信息公示;
其他项目。
2017年9月,人社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本次《条例》是对该“黑名单”的进一步具体重申。
2.10.3.1联合惩戒机制的具体措施:
1. 设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以下称联合惩戒名单)
2.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依职权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3. 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2.10.3.2适用联合惩戒机制的具体情形
列入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如下:
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挂成罪的数额标准的;
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