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税务股权纠纷兼并收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监管主体与职权(2)

发布者:刘雨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376人看过

除了向上述针对各个监管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具体责任规定之外,条例还设置了以下具有普适性的监管责任。

2.10.1普法的责任

与以往仅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普法的工作安排不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2.10.2检查活动

条例规定的检查活动主要是针对以下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

工资保证金存储;

维权信息公示;

其他项目。

2.10.3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机制

20179月,人社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本次《条例》是对该“黑名单”的进一步具体重申。

 

2.10.3.1联合惩戒机制的具体措施:

1. 设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以下称联合惩戒名单)

2.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依职权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3. 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2.10.3.2适用联合惩戒机制的具体情形

列入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如下:

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挂成罪的数额标准的;

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