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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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1)非法项目与合同无效的情形

发布者:刘雨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1089人看过

4.1项目或者施工合同非法的情形

这里首先需要确认一个项目的合法性。

对于因项目违反规划,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导致拖欠工资情形的。

条例非常明确的规定了清偿责任主体,这种规定是突破性的,非常明确的限定了农民工的维权途径,也非常明确的确认了建筑业主体的民事责任。

4.1.1项目违反规划、法律法规

工程违反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负担清偿责任

4.1.2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合法资格主体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担清偿责任

4.1.3挂靠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施工单位负担清偿责任

4.1.4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以上的规定会从根本上改变,建筑业内关于人工费用劳资纠纷的谈判局势。通常在初期招标项目承接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总施工总承包单位都是处于谈判的优势地位。并且在最终的工程价款结算的过程中。经常容易出现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迫降低工程要价的情形。条例做出现在这样的一种突破性的规定。从根本上动摇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对于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等情况下的谈判能力。另外这个这条规定呢,也对于材料和其他的相关的非人工费用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具体的影响呢,我们会在本文的后续章节中继续探讨。

 

4.2不存在施工总承包的处理

以下主要讨论项目合法的情况。需要确认的一点是,条例主要针对的是存在施工总承包情形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范。

 

对于不存在施工总承包的情况,应当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来进行处理,另外地方的政策可能会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做出对应的补充规定。本律师认为在条例颁行以后。无论是否适用施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都应当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和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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