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甲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者:刘甲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428人看过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原、被告共同承担原车牌号为×××的小客车贷款8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21日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共同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偿还责任。截至离婚时,双方尚欠涉诉车辆贷款74142.73元未偿还。2018年10月26日,原告收到涉诉车辆贷款的催付通知书后,多次与被告联系共同还款事宜,但无法联系到被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林某与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买小客车一辆,车牌号为×××,2016年3月7日上述小客车登记在林某名下,并由林某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还款。2018年9月21日,林某与王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姓名:王某女方姓名:林某男女双方于2015年10月2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二、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婚后一辆丰田汉兰达轿车,车牌号:×××,归女方所有。三、婚后债务处理:婚后无共同债权,婚后因购车和房屋装修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50%偿还责任。我们自愿协议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协议人(男方):王某日期:2018年9月21日协议人(女方):林某日期:2018年9月21日”。

2018年10月30日,林某将上述车辆以2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李某。同日,林某与案外人贾某签订《代收款委托书》,约定:“委托人:林某受委托人:贾某因委托人无法提供银行卡,受委托人代收二手车款75000元用于还款丰田金融公司贷款”。同日,贾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收到李某支付车价款75000元。贾某于同日将该笔款项中的74142.73元转账至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向林某出具《贷款结清证明》,主要内容为:截至2018年11月1日,林某已结清《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项下车牌号为×××的小客车的全部贷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照协议内容履行。协议书约定“婚后因购车和房屋装修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50%偿还责任”,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的约定,任何一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现原告要求原、被告共同承担原车牌号为×××的小客车贷款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金额有误,以本院查明的金额为准。考虑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已将涉案车辆的贷款还清,本院判决由被告王某向原告林某给付一半的贷款金额。

四、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夫妻共同债务74142.73元由林某与王某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王某向原告林某给付37071.37元。

二、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元,由被告王某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五、律师总结

本案的争点问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在离婚诉讼中加以涉及,并确定由谁分担。这里要注意,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有原则上的区别的。简单地说,家庭共同债务的债务人不限于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员十几人,若是此家中主人与主妇进行离婚诉讼,很显然要分清对外所欠的债务是谁对外经手的,是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还是家庭某一成员为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