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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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分析孩子抚养权的变更

发布者:刘甲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463人看过

一、原告诉称

王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王某某抚养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抚养费用,直至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3、被告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每次探视时间为三个小时;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8日,原被告二人经XX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王某某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原告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七百元,期间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阻挠原告行使探视权利,后经XXX人民法院执行局双方签订探视协议。王某某出生于2014年6月,现年五岁,面临就学问题,为了使王某某接受更好的教育,原告所在安置房属北京XX学校西校区招生范围内,可以顺利入学得到更好教育。且被告因工作原因无法正常接送孩子以及配合幼儿园进行各项活动,一直由被告母亲照顾王某某起居生活,且被告母亲已经不再情愿照顾王某某起居生活,故为了给王某某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

肖某辩称,对原告陈述身份关系没有异议,我有时间的时候会尽量接送孩子和幼儿园的各项活动,我母亲也没有不情愿帮我照顾孩子,而且会积极帮我照顾孩子,原告的视频断章取义。我现在有能力抚养孩子。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关于孩子的教育问题,我也一直在想办法解决,我父母也愿意在经济上支持我,不会让孩子在XXX上学,甚至有可能在城里上学。我家特别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现在已经让孩子上英语、书法等各种补习班。

三、审理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某与肖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6月16日生有一子王某某。后双方于2018年8月17日通过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王某某由肖某直接抚养。离婚后王某某一直随肖某共同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XXXX号民事调解书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王某某一直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得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的情形,加之,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原告要求变更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从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原告被告及双方的母亲当着王某某的面发生激烈冲突并互相大声辱骂,王某某在旁哭泣,希望双方今后能够避免类似的行为,以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并希望双方以后在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问题上多加沟通,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分歧,给王某某一个更加和谐的生活环境。

四、裁判结果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律师总结

本案的争点问题是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我国《婚姻法》规定,两岁到十岁的孩子,一般根据双方经济条件以及在婚姻中存在的过错等情形,判给对子女成长有利,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方。同时,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本案中,王某某生于2014年,而且在事实上未发生法定的变更抚养权情形,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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