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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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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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名房产律师解析离婚时房屋确权纠纷案件

发布者:刘甲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1017人看过

一、原告诉称

原告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北京市XX区XXXX三区15号楼2-3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原告安某所有,刘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安某与刘某原系夫妻,1993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19日协议离婚。原、被告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但被告始终未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认为,双方离婚时已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现被告不履行离协议的约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辩称,认可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对方,2011年安某依然以儿媳身份参与被告家庭的拆迁,获得一套住房,登记安某名下,主张这套房屋有被告的拆迁份额,份额至少为三分之一。

三、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安某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刘某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某与刘某原系夫妻,于1993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19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其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一项中约定:双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XX区XXXX三区15号楼2-301号归女方所有。涉案房屋现登记于刘某名下。

现安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涉案房屋归安某所有,刘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庭审中,刘某对离婚协议无异议,但称2011年4月,原住址XX区XXX拆迁安置,原、被告及女儿刘XX获得安置住房一套,位于北京市XX区XX市XXX区XX号楼X单元XXXX号,后登记在安某名下,要求在本案中确认刘某享有三分之一份额。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安某与刘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事宜已经达成合意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均应依据协议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涉案房屋归女方即安某所有,因此安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对方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一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所述另拆迁安置另一房屋的主张,因涉及案外人权益部分,无法在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一并处理,但本院尚需说明的是,双方均可就上述主张另行解决。

四、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某名下的北京市XX区XXXX三区xx号楼xx号房屋归安某所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安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五、律师总结

本案涉及到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民法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属于《民法总则》143条规定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法院亦据此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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