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律师 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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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于:律师来了
读者来信: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已有一些年头。但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都被法院驳回。现两人处于分居状态。男方借故让自己去他家,强行不让回家,并且逼自己和他发生关系。男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婚内有可能算强奸吗?该如何维权?
魏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为妇女,包括强奸者的妻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指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未将被强奸者的丈夫排除在外。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涉及夫妻间性权利的配偶权未被规定进去,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避免婚内强奸合法化。因此,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在我国现行法上并无障碍。
司法实践中,早在1999年,某男就因在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时,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被上海青浦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2011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金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某离婚,被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二十多天后,孙某某到金某某单位强行将后者拉上出租车,带至自己的暂住处,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后者发生性关系。经过审理,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孙某某构成强奸罪。
但毕竟性生活是婚姻生活的重要内容,你情我愿与半推半就、性虐游戏与家庭暴力之间的差别,不要说包括法官在内的外人难以分辨,有时候就连当事人本人也云里雾里、不甚清楚。而司法上认定犯罪须达到很高的证明标准,加之强奸罪作为刑法中的重罪,对当事人影响巨大,所以实务中无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通常都难以做出婚内强奸认定。更何况,许多人在骨子里还很排斥婚内强奸入罪,因而(婚内)强奸罪的真实判决是非常少见的。
就当事人反映的情况而言,男方的行为在理论上有构成强奸罪的可能。但这只是基于当事人陈述所作的分析,至于该事实能否获得证据支持尚不得而知。遇到这类问题,建议当事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求助。在实践中,有时候行为人没有被认定实施强奸,但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被认定实施了故意伤害或非法拘禁。而后者,通常都可成立家庭暴力,使受害人可以获得一些民事上的救济;情况严重的,也可能使行为人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