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来源:丽姐说法
【案情简介】
张楠(男)、李梅(女)2011年相识,2018年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底登记结婚。二人未曾共同居住生活,没有生育子女。张楠是初婚,而李梅是再婚。张楠2020年中向李梅提出离婚,2021年首次起诉离婚。2023年,张楠第二次起诉离婚,两次诉讼间隔的两年多时间里,二人几乎无交流。张楠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离婚以及判令李梅返还80.5万元。
张楠主张返还的款项包括:张楠向李梅银行转账40万元、李梅自张楠银行卡中支取及消费约27万元、张楠向李梅支付宝转账6万余元、为李梅购买物品费用及发送的红包等。双方均认可相关款项系张楠的婚前个人存款,但对是否应予返还存在争议。就其中的40万元,张楠有个人婚前存款40万元,于婚后初期向李梅转账,并表示用于买房;李梅称系张楠的赠与及彩礼,已用于自身治疗疾病5万元及日常开销,无法提交花费明细。现二人未购置房屋。就张楠交付银行卡后李梅支取款项及张楠转账款项,张楠曾询问李梅款项用途,李梅未予正面回应;张楠于诉讼中称仅为交由李梅保管,李梅称系对其的赠与,均已花费。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相关法律问题】
Q: 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及个人婚前财产的基本原则: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核心原则是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离婚时,原则上婚前财产不参与分割。但是,如果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比如被用于共同生活、投资或赠与给对方,那么它的性质和归属就会变得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认定。简而言之,“谁的财产归谁”是基本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需要证据来证明财产归属情况。
Q: 如何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最为核心的标准在于“取得时间”。
婚前财产:指一方于结婚登记之前便已取得的财产。例如,婚前购置的房产、车辆,婚前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所拥有的存款、股权等。即便这些财产在婚后形式上有所改变(如婚前存款婚后用于购买股票),其性质依旧属于个人财产。
婚后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所取得的财产。这涵盖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共同投资所获得收益等。
例外情形是“婚后所得,但归一方所有”: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便是在婚后取得,仍属于个人财产。此外,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例如房产因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这样区分的意义在于,离婚时,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而婚后共同财产原则上会均等分割。
Q: 个人婚前财产哪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返还或部分返还
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可能需要返还或部分返还,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附条件的赠与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例如本案中的4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婚前给付的财物若明确表示用于特定目的(如购房)或在短期内未实现结婚目的时,可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赠与人有权要求退回。当婚姻关系解除,尤其是短期内解除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方全部或部分返还。
代为保管或借贷:若婚前财产仅交由对方代为保管,或以借贷名义转给对方,则对方负有返还义务。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保管或借贷的合意。
财产性质未发生转化:例如,一方的婚前存款婚后转入对方名下,但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无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则该款项仍可认定为原持有方的个人财产,对方应予以返还。
至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增值,若增值系因市场行情变化等自然因素所致,则该增值部分仍归个人财产所有;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若因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或投入劳动所致,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Q: 怎样确保婚前财产不被返还?
要确保婚前财产不被返还,关键在于维持财产的独立性并构建清晰的证据链。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婚前财产公证或协议: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属,并进行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保持独立账户:婚前个人存款宜尽量存入独立的银行账户,避免与婚后共同财产账户混同使用。若需动用婚前存款,应保留清晰的转账记录及用途凭证,以证明款项的去向与性质。
大额支出留存凭证:若使用婚前财产购置房产、车辆等大额资产,应确保产权登记于自己名下,并留存购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以证明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
明确赠与意图:若确实要将婚前财产赠与配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赠与意愿,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Q: 离婚后还能追回婚前财产吗?有没有诉讼时效?
一般在离婚诉讼中会一并处理婚前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要根据情况来区分:确认婚前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可随时主张。要求返还被另一方侵占或者转移的婚前财产,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建议在离婚时明确婚前财产范围,并在诉讼或协议中一并处理,以避免后续争议。若发现对方侵占或转移婚前财产,应立即固定证据,并在三年内提起诉讼,以免超过诉讼时效。涉及不动产物权确认的,可随时主张权利,但仍建议尽早维权以降低举证难度。
【本案争议焦点】
1.张楠向李梅银行转账40万元,明确表示用于购房,但二人至今未购置房屋,此款是否应返还?
根据案情,张楠在婚后初期转账40万元,并明确表示用于买房,但最终二人并未购置房屋。李梅主张是赠与或彩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从法律角度分析,这40万元是张楠的婚前个人财产,转账时附带了明确的使用目的。鉴于购房目的未能实现,且李梅无法证明该款项系无条件赠与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占有该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法院很可能认定该款项性质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仍属张楠个人财产,并判决李梅返还。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短期婚姻中大额财产流转时,会倾向于保护财产原所有人的权益,并考虑款项的真实用途和双方的合意。
2.其他款项:李梅自张楠银行卡中支取及消费约27万元、张楠向李梅支付宝转账6万余元、为李梅购买物品费用及发送的红包等,没有说明用途,李梅是否应该返还?
对于这部分款项,需要分类讨论,这也是法院酌情判决的依据:
银行卡支取及支付宝转账(约33万元):尽管双方未明确约定款项用途,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允许另一方使用其银行卡或进行转账,通常被视为默许用于日常开支或共同利益支出。鉴于本案中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二人处于分居状态,法院将综合考量款项金额、婚姻时长以及共同生活程度等因素。若金额显著超出日常消费范畴,且李梅无法说明合理用途,法院将倾向于认定部分款项仍属于张楠个人财产,并判决李梅酌情返还,以彰显公平原则。
为李梅购买物品费用及发送的红包:此类款项,尤其是小额红包或为对方购买特定物品的费用,通常旨在增进情感或维系关系,法律上视为无条件赠与。一旦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张楠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楠与李梅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
关于张楠主张的2020年4月转账40万元。李梅说是张楠允诺的彩礼,为赠与性质,以及在征得张楠同意的情况下实际使用了全部款项的意见,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集。张楠已向李梅明确表示款项用于买房,二人婚后并未购置房产,李梅占有张楠的婚前个人财产,缺少依据,应予返还。
张楠主张的银行卡支取款项及支付宝转账,双方未明确约定用途,但结合二人聊天记录,可认定为张楠默许李梅个人正常消费开支以及允许李梅为二人共同利益支出,法院综合考虑李梅实际转账及支取的金额、二人异地分居的生活状态、婚后不足一年时间即对离婚之事进行协商的具体情形,对于张楠主张的该部分款项,判令李梅酌情返还。
张楠主张的返还物品花费及红包,本案认定具有增进情感或缔结长久婚姻的目的性特征,应为赠与,张楠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准予张楠与李梅离婚;李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张楠60万元;同时驳回张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梅提起上诉并于二审中提交张楠书写的保证书、照片、视频、票据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婚姻不易,财产清晰。当我们携手步入婚姻殿堂,都满心期盼婚姻能够长久美满,然而现实中难免会遭遇各种变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大家:
大额财产,重在证据:无论是婚前抑或婚后,针对大额资金往来,特别是涉及个人财产的转账,务必保留清晰的凭证,并在转账附言或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时,明确款项的性质与用途,例如是赠与、借款还是代为保管。
短期婚姻,风险更高:如同本案这般短期且未共同生活的婚姻,法院在处理财产纠纷时,通常会倾向于恢复婚前的财产状态,以此防止一方因婚姻关系获取不当利益。因此,对于短期婚姻中涉及的大额财产,更要谨慎处理和保留证据。
彩礼返还,有法可依:就彩礼而言,我国司法解释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请求返还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