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律师 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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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
小刘与小王经常因琐事争吵,后二人开始分居并商量离婚事宜。分居期间,小刘买炒股挣了100万元左右,小王认为这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而孙某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请问:分居期间,小刘炒股所得的100万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答疑
我国婚姻采用登记制度,不但结婚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为准,离婚也同样以进行离婚登记为准。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只要没有进行离婚登记,法律上合法的婚姻关系仍存在。据此,小刘和小王虽分居,但两人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制从产生依据来看,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时,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因此,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如果无特别约定,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当然,如果双方在分居时对从分居开始时双方的财产分配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财产也可以由一方所有。具体到本案,小刘和小王之间并无签订有关分居期间财产归属的协议,因此,分居期间小刘炒股所挣100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情况下均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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