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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交通事故律师:被甩出车外再次被碰挤伤者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获赔18万余元

作者:钱利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4次举报

被甩出车外再次被碰挤伤者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获赔18万余元

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

     一男子因避让前方三轮摩托车,操作不当驶向对面车道,造成包括三轮车在内的四辆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车上乘客胡某被甩出车外后又被该男子所驾车辆再次碰挤受伤。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案,判决原告胡某获得各项赔偿共计185063.44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0日,被告夏某驾驶车辆因避让由李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时操作不当,行驶至对向与对向行驶的客车发生碰撞后甩尾,造成原告胡某甩出车外,又与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碰,跟在客车后面行驶的低速小货车,因操作失误越过中心线,与甩尾后的由夏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夏某驾驶的车辆与倒在地上的伤者胡某再次发生碰挤。事故经进贤县交警大队认定:夏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二车司机共同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及各乘客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胡某花去医疗费82899.84元,其伤情经鉴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原告胡某花去鉴定费2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依法确定夏某负事故70%赔偿责任,另二车司机分别负事故15%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付,不足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付。原告胡某本系夏某车上人员,但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后被夏某车辆再次碰挤,就案件整体而言,胡某系夏某车辆的第三者,夏某车辆投保的三者险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三者险赔付责任。两保险公司要求扣除无责交强险金额,因无责方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系机动车,按相关法律规定,应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交强险赔付责任仍应由其承担,本案中李某虽无责,但根据本案案情,其应承担无责交强险赔付责任。据此,法院遂综合全案案情,依法判决原告获得赔偿共计18506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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