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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后索财不断,“给钱才领证”?法院:全额返还!

作者:钱利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次举报


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交往的时候说

给我钱我才和你结婚。

最后婚没结

那这钱还能退还吗?

 

 

  浙江衢州开化县的涂某在相亲微信群中认识了蒋某。很快,涂某就在微信上正式表达了交往、共同生活的意愿。

 

  蒋某提出,涂某先给一些彩礼,两人一起生活一段时间看看。如果觉得合适,明年去领证,到时候再另给彩礼18万元。

 

  一上来就要钱,对方是不是不太靠谱?但考虑到自己确实想结婚,涂某同意先给2万元。

 

  然而,此后,两人因异地面没见上几次,蒋某却总是以各种理由向涂某索要钱款。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涂某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等给了蒋某5万余元。

 

  不久后,蒋某开始拒接、无视涂某的电话,对涂某领证的提议也采取推脱、逃避的态度,并多次表示要再给钱才能领证。最终,涂某决定结束恋爱关系。

 

  然而,对于这5万余元,双方却各执一词。涂某认为这是蒋某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今婚没结成,钱款理应返还。而蒋某则认为这是双方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如今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自然不需返还。

 

  于是,涂某将蒋某告上了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赠与的钱款。

 

  法院会支持涂某的请求吗?借婚姻索取财物,和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该如何区分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蒋某对双方的感情持漠然态度,仅仅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物质欲望,借婚姻不断向涂某索取财物,这不仅违反民法典规定,也违背婚姻伦理、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涂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蒋某所得的5万余元款项,应当全额退还原告涂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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