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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二胎儿子跟母姓,男子起诉离婚,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钱利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次举报


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一则离婚诉讼引发广泛关注。一对结婚近二十年,因二胎儿子跟谁姓打起了离婚官司。法院经审理认为,未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驳回其离婚请求。

 

二胎儿子跟谁姓?

结婚近20年夫妻争执不下

 

据了解,李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半后,双方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生育一女,随父姓。2019年,双方又生育一子,随母姓。

 

可李先生的父亲去世前留有遗愿,希望李先生能将孙子改为随父姓。在被张女士坚决拒绝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李先生认为,孩子随父姓具有社会普遍性,况且他的父亲生前留有遗愿,表示孙子没有随父姓是遗憾,希望能给孙子改姓,以延续家族的传承。

 

可李先生在与妻子多次沟通后,妻子都坚决反对,甚至携子离家出走过数月,双方近几年来为此事争吵不休。如果张女士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关系好转,就必须配合李先生变更儿子的姓氏。

 

张女士则认为,双方结婚多年,先后育有一女一子,无论是从双方感情基础出发,或是从孩子的抚育考虑,均应共同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而且自己生儿子时已40岁,作为高龄产妇,怀孕生产十分不易。

 

怀孕时丈夫就曾承诺孩子出生后随母姓,儿子出生后的户籍登记姓名也为母姓,丈夫不应当出尔反尔,甚至通过提起离婚诉讼逼迫自己作出妥协。此外,张女士是家中独生女,因此不同意儿子更改姓氏。

 

媒体记者就此采访参与本案主审法官,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陈涛,从三个维度解析裁判缘由。


法院为何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不许离婚?

 

法官:离婚案件中,除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不应准予离婚。

 

李先生与张女士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在婚后近二十年的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尽管原、被告因儿子姓氏一事发生矛盾,但双方依旧共同生活,并未分居,张女士也希望李先生能理性看待孩子姓氏问题,继续维持和谐幸福的家庭。

 

同时,李先生庭审时曾表示提起离婚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张女士配合更改儿子姓氏,李先生未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李先生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张女士称,丈夫通过离婚诉讼逼迫自己作出妥协,

这种做法该如何看待,

怎样合理解决此类家庭纠纷?

 

法官: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夫妻一方要求离婚,不仅可能使得多年的感情毁于一旦,还极有可能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诉讼离婚不是儿戏,更不应成为向对方施压的手段。

 

本案中,原、被告因儿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一事长期发生矛盾,李先生甚至为此提出离婚,导致家庭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双方都应当反思。

 

对于此类案件,应着重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则应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开展思想教育,倡导家庭文明建设,尽力修复当事人的关系。


在家庭中,孩子到底该跟谁姓?

 

法官:子女随母姓是对传统思想的突破与转变,在引起当事人思想碰撞的同时也有可能带来夫妻关系的争端和矛盾,因此对子女姓氏问题的正常看待系司法审判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司法反馈于社会价值观无法绕过的命题。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基于父、母亲身份的平等,孩子随父姓或随母姓应为一个开放命题,孩子的父母应当充分协商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对姓名权的相关规定,对于该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并不在孩子的父母,孩子成年后如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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