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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购车款?

作者:钱利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次举报

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男女双方在直播平台结识,恋爱期间男方多次向女方转账,后女方提出需要一辆汽车方便出行,男方遂支付40万元为其购置一辆汽车。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后,男方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相关款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沈某在直播平台结识主播黄某,双方于同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沈某多次向黄某转账,用于日常消费;2024年7月,黄某提出需要一辆汽车方便出行,沈某遂支付399700元为其购置一辆小型汽车。截至2024年9月,沈某累计为黄某支出430050元。2024年10月,双方感情破裂分手,沈某要求黄某返还相关款项遭拒,遂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

黄某辩称,涉案财物系沈某为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间的往来款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性质,黄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针对案涉财物中30350元小额转账,结合双方网络聊天记录,该款项系用于日常消费,未约定金额、还款期限等借贷要素,符合恋爱期间日常赠与的特征,故对沈某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399700元购车款,黄某在与沈某的网络聊天中曾明确提及“那老公你给我整一辆,我从你那边开回来,啥时候挣到钱了就还你”,该表述具有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符合借贷合意的构成要件;加之购车款金额远超恋爱期间日常消费的合理范畴,已超出单纯情感表达的边界,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法院认定该笔购车款属于借款,黄某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沈某返还购车款3997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的认定,是处理此类财产纠纷的关键,关系到当事人财产权益保护、情感关系厘清等诸多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需满足“无偿给予”要件,交付后通常不可撤销;而借贷需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借款人负有返还义务。司法实践中,认定恋爱财物性质并非简单归类。若主张借贷一方提交了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借贷合意,而否认一方未能提供反证,否认一方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健康的恋爱关系应建立在真诚的情感基础上,而非物质利益的交换。双方需理性对待经济往来,明晰财产边界,通过留存关键证据、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切实防范情感与财产交织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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