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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既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监护人,怎么办?

作者:钱利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次举报

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转自:民商裁判实务

问题: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其他成年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时,应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

 

如果当事人还没有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程序上应先中止离婚诉讼,告知当事人通过特别程序认定民事行为能力。

 

在一方已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需要由其配偶以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没有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指民政部门、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对于题述情形,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直接指定有关组织作为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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