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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14万余元,分手后要返还吗?

作者:钱利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次举报


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爱情来时,山盟海誓,金钱往来是甜蜜的证明;爱情走时,斤斤计较,昔日的馈赠成了法庭上的证据。当情感与金钱纠缠不清,法律又会如何裁决?

2024年2月,春寒料峭,谭某与张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爱情来得很快,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开始了同居生活。起初,日子是蜜里调油。谭某总对张某说:“我的钱就是你的钱,你管着家,我养着你。” 

于是,他每月将自己的工资、甚至在外面打牌“手气好”时赢来的钱,都一笔笔转给了张某。在他心里,这是一种信任,更是一种爱的承诺。

然而,同居生活的琐碎渐渐磨灭了激情。2025年4月,张某冷静地向谭某提出了分手,要求结束这段关系,并收拾行李准备离开。

谭某彻底慌了。他无法接受感情的突然崩塌,试图用最直接的方式挽回。

谭某

“我好好赚钱给你行不行?你别走!求求你了!

“我们之间的问题,不是钱能解决的,以后不要再给我转钱了。”

张某谭某

我再给你转!这个月工资快发了,我都给你!你别离开我!

然而,冰冷的转账提示音并没能温暖一颗去意已决的心。

张某依旧走了,并退还了谭某在分手后试图“挽留”她的几笔转账。感情一旦破裂,计算便开始了。谭某翻看着长达一年的各平台转账记录,一笔一笔,加起来竟有14万余元。

昔日的爱意化作了不甘的怒火,谭某一纸诉状,以同居关系纠纷将前女友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转账共计140685元。对于同居期间收到的转账,张某认为转账的金额中有部分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支出,有部分是谭某自愿赠与的,没有返还的道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张某与谭某恋爱同居期间,谭某向张某的转账中有一部分用于双方的房租、水电、日常采买,系为维持日常生活产生的必要开支,属于共同消费,另一部分系谭某对张某的赠予,现谭某在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后张某考虑到谭某在过去一年里真切的情感投入和经济付出,自愿同意返还部分款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返还谭某1万元。

 

法官寄语:恋爱期间同居生活固然增进感情,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需明确约定,避免因财产性质不明引发争议。尤其是在涉及大额财产往来或债务代偿时,应保留书面协议或明确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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