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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代为签名的借据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钱利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1次举报

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第87期、小军家事

编者说:因建设工程需要,丈夫向他人借款,并出具书面借条。借条中妻子的签字为丈夫代签,而债权人并不知情。后因未偿还借款,债权人将夫妻二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李某(男)和周某(女)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因建设工程需要,李某向董某个人借款40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条。借条中周某的签字为李某代签,周某对此事并不知情,后经董某的多次索要,李某仅偿还利息15万元,40万元借款及剩余利息一直未偿还。2024年12月2日,董某将李某及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及周某共同偿还40万元借款及剩余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债务虽发生在李某、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据上周某签字为李某代签,未经周某确认或事后追认,原告董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用于李某和周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借款不宜认定为被告李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此情况下,法院驳回了原告董某对周某的诉请,判决由李某偿还欠款,周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夫妻共同债务遵循的一个原则是“共债共签”,借据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或没有签字的一方事后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追认;另一个原则是“共债共用”,共同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需。该案中,周某的签字为李某代签,也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对借款有追认的意思表示,董某也未能提供案涉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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