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来源:乌当法院
恋人们沉浸在浓情蜜意中时,财物往来也十分常见。不过,一旦感情出现变故,曾经包含爱意的付出,可能就会引发财物性质的争议,这些财物往来究竟属于借贷还是赠与呢?近日,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案件。
案件前情
2023年杨某与王某通过婚恋网站相识,2024年初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24年底分手。恋爱期间,杨某通过各种方式向王某共计转账10万余元,现杨某要求王某归还10万元,遂诉至法院。王某于庭审中表示上述金额均收到,但以上金额系恋爱期间男方对女方的赠与。
杨某向王某的上述转账行为中,均未有明确表示系借款的意思,且均系双方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杨某主张被告王某返还借款10万元能否成立。
原告杨某对转账时双方系恋爱关系予以认可,但并没有举证证明其持有借据、欠条或其他债权凭证,无法证明双方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其陈述的出借理由亦不符合生活常理。综合本案证据,原告杨某就其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一事实的举证未能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与被告王某之间就涉案款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赠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行为,如情人节礼物、“520”微信红包、秋天第一杯奶茶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借款合意,日后则需要返还,若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也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且转账金额并未超出正常恋爱和日常生活消费所需,则应属于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