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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连发多条“抓小三”视频,结果......

作者:钱利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5次举报


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来源:综合永新县法院

因分手心怀怨怼

女子通过侮辱谩骂对方

来发泄心中怒火

 

案情回顾

 

王某与傅某本是男女朋友,因故分手后,傅某又与宁某在一起。王某气不过,认为是宁某的插足导致自己与傅某分手,也气愤傅某辜负自己的感情。

 

于是王某注册了多个小红书账号和抖音账号,频繁发布多条图文和视频,并配文渣男”“劈腿”“抓小3”等。视频发布后,引发许多网友跟风评论、谩骂,甚至通过其他手段获取傅某、宁某的联系方式,导致傅某、宁某经常收到陌生人的骚扰和辱骂。傅某、宁某不堪其扰,认为王某的行为对自己及家人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各平台赔礼道歉,并赔偿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永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多个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中发表包含傅某、宁某本人的视频、图片,还配上人格和侮辱性的文字,该行为会造成社会公众对他人人格、人品的质疑,致使其社会评价受到负面影响,构成对傅某、宁某名誉权的侵害,也造成二人精神上的损害。

 

承办法官考虑到保护当事人隐私、降低双方的矛盾,调解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减少诉累,遂组织傅某、宁某与王某进行庭后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情、理、法出发,对王某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结合相关法律耐心向其阐明利害、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逐步消解对立情绪。

 

在法官的劝说下,王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删除侵权视频,向二人道歉,并赔偿傅某、宁某损失5000元,傅某也为自己曾经辱骂王某及其家人的行为道歉,这场闹剧就此翻篇

 

 

 

法官说法

 

男女之间建立、终止恋爱关系,都是个人自由。分手后对前任与过去的感情作出适度评价是一种自我感情的表达,但不可为泄愤发布不当言论进行辱骂、诋毁或者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造成对他人名誉、隐私等权益的侵犯。无论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还是现实生活中,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以事实为依据,理性表达观点,共同维护健康、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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