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钱利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384349933
咨询时间:00:01-23:59 服务地区

离婚协议约定男方购房供女儿居住,其组建新家后能否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作者:钱利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次举报

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并同意购买一套房产供女儿居住,后男方未按约支付按揭款,并以已组建新家庭、无经济能力再继续承担后续按揭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梁某(女)与王某婚后生育女儿王小某(智力残疾),2019年,梁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王小某归梁某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并同意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梁某名下,供王某、梁某及女儿居住,由王某承担每月的按揭贷款,双方不得出售也无权单方面处置该房产,该房产的唯一受益人为女儿王小某。

2022年3月后,王某未按约支付按揭款,后其以已组建新家庭、无经济能力再继续承担后续按揭款为由,诉请对该房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梁某辩称,涉案房款实际为离婚补偿金,王某经济条件较好,分割房产的诉求不合理。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离婚协议系双方离婚时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及时履行。该房产系双方离婚时为保障女方及女儿居住之目的购买,王某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按揭款,已违约在先,现其要求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分割涉案房产,违反了《离婚协议书》不得单方面处置房产的约定,且将使得女方及女儿居住权益落空,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男方离婚时承诺购房是为女方及女儿提供生活保障,后其以再婚后无能力继续支付按揭款为由要求分割房产,不仅违背了协议约定,也使得妇女儿童可能会陷入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困顿境地。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弱势一方的居住需求以及实质公平,依法维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及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

钱利律师 已认证
  • 18384349933
  • 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7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5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795分 (优于94.3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89篇 (优于97.01%的律师)

版权所有:钱利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80602 昨日访问量:38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