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老刘向老周借款十万元,说好一年后还,不料老刘突发疾病去世,老周找到老刘的儿子小刘主张债权,小刘认为自己并未继承遗产没有偿还的义务,小刘需要替父还账吗?
——不需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按照该条规定,我国就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采取“有限清偿”原则,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再此限;同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小刘若不继承,则无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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