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可请求过错方赔偿
——张某诉秦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妻子秦某协议离婚后,发现婚生女不是其亲生,故诉至法院,要求秦某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在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过错行为对张某造成经济损失与精神痛苦。结合张某的抚养事实,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判决秦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可以向存在重大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隐瞒事实,致使另一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因此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依法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让过错方受到惩罚,让无过错方得到补偿,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制裁,有助于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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