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利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384349933
咨询时间:00:01-23:59 服务地区

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可请求过错方赔偿 山东法院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作者:钱利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可请求过错方赔偿

——张某诉秦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妻子秦某协议离婚后,发现婚生女不是其亲生,故诉至法院,要求秦某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在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过错行为对张某造成经济损失与精神痛苦。结合张某的抚养事实,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判决秦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可以向存在重大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隐瞒事实,致使另一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因此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依法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让过错方受到惩罚,让无过错方得到补偿,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制裁,有助于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钱利律师 已认证
  • 18384349933
  • 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4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285分 (优于94.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11篇 (优于93.08%的律师)

版权所有:钱利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4924 昨日访问量:17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