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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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合伙人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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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吗?

作者:刘家林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5次举报
2021-03-30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只有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能否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是法院依据职权调整的范畴,至于夫妻一方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法律规定了其他救济途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例外情形:第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第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刘家林,大学本科,全日制法学毕业,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司法机关工作多年,业务领域【民事、行政纠纷】:1、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石河子
  • 执业单位: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9020211029801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
16590202110298013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