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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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合伙人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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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

作者:刘家林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9次举报
2022-08-02

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13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向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挂靠人、被挂靠人,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主张赔付。


刘家林,大学本科,全日制法学毕业,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司法机关工作多年,业务领域【民事、行政纠纷】:1、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石河子
  • 执业单位: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9020211029801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
16590202110298013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