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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福涛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8日|分类:综合咨询 |29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过借贷宝平台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并提供证据《借出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应当承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杨X借款本金九百五十元;
二、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杨X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十月四日止的借款期限和宽限期利息,以九百五十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化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三、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杨X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罚息,以九百五十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化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李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杨X二十五元,其余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用由李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杨X,具体数额以实际缴纳的人民法院报社发票数额为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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