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福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张晶与程萍、张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2-23 浏览:173次

发布者:黄福涛律师|时间:2020年05月30日|分类:综合咨询 |14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晶与被告张童、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童、程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24%计算);二、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4日,被告张童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承诺逾期还款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因被告张童未还款,被告程萍作为张童的妻子,应当就夫妻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张童、程萍未进行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以及质证,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确认如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24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张童转账81000元。张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仅张童向张晶欠款90000元,于2016年10月23日归还本金,逾期按照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无法支付张晶有权处理抵押物。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实际向被告提供的借款为81000元,故应以实际提供的借款数额为准。因原告向被告张童提供的借款处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应视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程萍共同还款,于法有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以及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童、程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诉讼权利,本院将对被告张童、程萍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童、程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晶借款八万一千元,并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支付原告上述借款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六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张童、程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