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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开设赌场类案件:收送赌资近400万元,成功助力被告人减刑两年

发布者:刘兵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8日 1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赌博类犯罪对社会危害很大,特别是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2019年7月,国家公安部相关领导就专门研究部署防范打击整治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工作,并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年的“断链”行动。有对于此,2021年3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就赌博类犯罪中的开设赌场罪也加大了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法定量刑已由原来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坚持在刑事辩护一线的律师,我们深感赌博类包括开设赌场犯罪的严重负面影响,对于该类犯罪打击的力度、深度和广度深表认同,同时我们也认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不冲突,特别是在刑事司法的客观、公平公正和科学的范畴下打击该类犯罪更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同时促进国家法治化进程。近日,昂正刘兵律师带领的刑辩团队成功代理一起跨境开设赌场类案件,从事实和法律出发,深耕赌资数额辩护,赌资数额部分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全部采纳,成功助力被告人减除两年有期徒刑的良好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化名)为牟取利益,在互联网上"XX东方"境外赌博平台注册管理账户,在2021年期间通过境外(缅甸)赌场人员成为代理,然后通过该管理账号注册多个会员账号,再将会员账号分发给其余数名同案人员,由其他同案等人在重庆市某区多个小区房内开设赌场,他们组织赌客利用账号在网络上实时直播"XX东方"平台赌博现场画面,账号接受赌客投注竞猜"龙"、"虎"、"和"等进行赌博,各赌场按照每次赌客赢钱网络平台抽取一定比例费用后返还水钱,或每次赌客输钱网络平台返还一定比例的“洗码费”方式抽头渔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某某通过各赌场收送赌资近400万元,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依法对其量刑5年,判处罚金十四万元,其他同案人员根据其作用大小和涉及的具体赌资数额分别量刑。


律师辩护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多种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情形,结合重庆地区司法实践和本案的特殊情况,赌资数额和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赌博网站代理是其被指控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与否的两个关键点,经与公诉机关沟通公诉机关没有直接以其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情况进行认定,因此对于本案的赌资数额就是辩护的唯一关键点。对于赌资数额辩护人认为根据重庆当前的司法实践300万元是一个临界点,为此有必要深度梳理。
依照这一思路,昂正刑辩团队通过数日深入细致的查阅上千页的案卷材料,并对其中大部分的微信、支付宝、现场勘察数据进行了分析,因为本案没有进行关于赌资数据的《专项审计报告》,因此需要就很多犯罪团队成员内部的相互转款结合笔录进行逐一比对,工作量巨大。但艰苦的付出必有收获,刑辩团队成员将庞杂的数据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得出了有利的三点关于赌资数额的辩点:第一,关于现场勘察的数据180余万元,存在对于各被告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公诉机关认定该部分赌资数额应全部认定为被告张某某的开设赌场数额,但对于其中部分的有会员账户的部分同案人员就该部分数额却有“折扣”,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第二,该部分现场勘察数额不排除有重复计算的问题;第三,被告张某某与其他数名同案人员存在资金借贷,体现在相互的转款和供述中。刑辩团队当庭和通过书面辩护词将前述意见向法庭陈述。


裁判结果:
对于辩护人的关于赌资数额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当庭表示了反对意见,公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而张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直接接受投注金额累计已达380余万元,采用通过法定的投注金额计算赌资的方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当庭辩护人重申:参赌人员使用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账号,在虚拟额度内投注,现场勘察数额不能代表实际投注额,而被告人张某某的下家与张某某结算的依据是“输赢额”项下的数额,双方结算前都已被抓获,没有实际交付赌资。该平台账号的“投注金额”人民币180余万元,不排除反复多次投注滚动叠加的数字,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不能真实客观反映涉案赌资数额。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昂正刑辩团队关于赌资数额的意见,对于180余万元现场勘察的“赌资数额”全部不予采信,最终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的也未达“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相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5年减刑两年,罚金也随之下调近五万元)。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但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赌资数额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却不敢有不同的声音,却又觉得量刑5年畸重,在被关押期间他的妻子为其生育了一个儿子也只能在庭审现场通过视频见上了一面,同时还面临十四万元的高额罚金,心中愤愤之情不言而喻。最终本案通过刑辩团队的独立辩护,助力被告人减刑两年,同时减轻了其罚金数额,最终打开了被告人张某某的心结,其表示认罪伏法,积极服刑争取早日可以回归家庭和社会。

刘兵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经济法学硕士,重庆市人民监督员,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曾供职于四川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大渡口区
  • 执业单位: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